复验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193页(276字)

买方对进口商品再次进行检验的权利。

国际贸易中一种通行的做法是,若是以装船口岸的商品检验证书作为结汇凭证,但并不是商品品质、数(重)量的最后依据,则当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买方有复验的权利。在复验中如发现到货的商品品质、数(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可凭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复验权是进口方必争的权利,签订贸易合同,必须明确规定买方是否有复验权,若允许买方有复验权,则应当在合同中进一步明确复验的地点、时间、复验机构及复验方法。由于这种做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所以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比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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