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时间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194页(377字)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有复验权的买方对进口商品的品质、数(重)量进行检验的期限,也是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

根据国际惯例,若超过检验时间,卖方有权利拒绝赔偿,因此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订明复验期限极为重要。通常对复验时间的起始日期有三种规定,即从进口之日算起;从货物到目的港之日算起;从卸货完毕之日算起。贸易合同中买方复验期限的长短,通常是根据具体商品检验难易的程度和不同商品的具体特点而定的,一般规定为货物运达目的港后的30天至一年不等,通常对易腐烂变质的货物规定的复验期限相对短些,而对机器设备类产品规定的复验期限要相对长些,在一年左右。

在贸易合同中明确规定出科学、合理的检验时间,对买卖双方均至关重要,复验时间过长,则卖方承担的风险就大,反之若复验时限过短,则买方容易失去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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