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业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199页(288字)

商检机构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外国检验机构的申请或委托所办理的进出口商品的鉴定业务。

根据国际惯例,进出口商品的鉴定业务必须由有信誉的、权威的、与买卖双方当事人无任何经济利害关系的第三者,严格按照贸易合同和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国际法规及国际条约与惯例的要求,进行独立的检验和鉴定,作出公正结论,并签发有关证书,作为办理货物交接和处理争议性问题的权威性证明。鉴定范围包括: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鉴定、集装箱检验、海损鉴定、进口商品的残损鉴定、出口商品的装运技术和条件、货载衡量、产地证明、价值证、签封样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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