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器过重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00页(377字)

又称衡器计量。

对不同种进出口商品采用天平、台秤、案秤、电子秤、轨道衡、地中衡等不同衡器来测定货物重量。在外贸业务中,普遍斯用的是台秤和轨道衡过重,对稀有贵金属和宝石等贵重商品,则采用天平过重。

鉴于衡器的精确度有一定的技术限度,加上衡重环境条件的影响和人体感官的局限性,衡器所得的计重结果,难以反映出绝对的真实数值,在国际贸易习惯中,对衡器过重的结果允许有一定的合理误差。

我国商检局规定的衡器过重容许误差为不超过实衡结果的±0.2%。

衡器计重应注意三种情况:(1)对一般包装商品应检验其毛重和皮重,计算出净重;(2)对水分含量变化较大、影响商品重量的商品,应化验水分,以干净重或公量(干净重加标准含水量)计算重量;(3)对以含量计价的商品,应化验其中成分及有效成分后,再按合同规定标准计算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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