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损鉴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03页(232字)

又称积货鉴定。

船方宣布共同海损后,商检机构根据承运人、保险人或理算人的申请,对船舶所载货物的损失情况进行检验鉴定。海损鉴定工作主要按以下步骤进行:(1)按提单分清完好货物和残损货物;(2)分清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3)对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货物分别估定其残损贬值程度,列明所有货物的到岸价格;(4)签发海损鉴定证书,作为有关部门进行理算和处理索赔的依据。在我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办理此项理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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