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22页(336字)

简称标准化法,于1988年12月29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4月1日起执行,共5章26条。

它是调整国家在管理标准化工作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标准化既规定了标准的等级、制定标准的原则和程序,也规定了标准实施的基本原则和实施标准的具体方法与组织措施,并且明确规定了违反标准化法的法律责任,其中主要包括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法律责任、违反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法律责任和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失职、循私舞弊的法律责任。我国与标准化法相配套的其他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关于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报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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