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31页(632字)

海关对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或发货人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如原进口货物短少,其短少部分已经征了税或原进口货物已退运国外,或已放弃交由海关处理,原征税款又未退还的,所进口的无价抵偿货物可免予征税。如果原进口货物已经纳税的,海关按下列情况处理:(1)对于机器、仪器或其零部件,如因残损或品质不良,需进口同类货物来更换,所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予以免税;(2)对于因残损或品质不良,国外同意削价并补偿部分机器、仪器及其他货物,只要所补偿进口的货物与原货品名、规格相同,价格也不超过削价金额的,所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可予免税;(3)对于车辆、家用电器、办公室用机器和其他耐用消费品及其零部件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也可免税,但其留在国内的原货应视其残损程度估价征税。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时,应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贸易性质栏内填上“无代价抵偿货物”,并附上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税款缴纳证和商检证书或国外发货人签订的索赔协议书。对原货已退国外的,还应附上经海关签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如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时不向海关报明,或虽报明但所附单证不全,不足以证明为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海关将对进口货物照章征税。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如与原进口的货物在品名、数量、价值及贸易性质等方面完全一致,可在原货退运出境下进口,无需再办许可证。

如原货不退运,应补办批文和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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