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35页(389字)

海关对从一地运往另一设关地办理进口手续或验收手续应接受海关监管的货物所实施的监督、核查与验放行为。

在办理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手续时,须由申请人向进境地海关填报“转关运输货物准单”一式三份,并交验有关货运单证。申请人或承运人应负责将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完整、及时地带交指运地海关,并在海关规定的3个月期限内办理进口手续。对于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位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纳税手续,并负责将海关签发的关封交承运人完整及时地带交出境地海关。转关运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改装、调换、提取、交付;对海关加封的运输工具和货物,申请人和承运人应保持海关封志完整,不得擅自开启或损坏。

如空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指运地与运单的目的地相同,海关可不签发关封,仅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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