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境货物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34页(620字)

海关对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境外货物所实施的进出境监督管理。

对同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的国家的过境货物,或属于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国家收、发货的,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对未同我国签有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应经经贸、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过境货物进境时应交验下列单证:(1)《海关过境货物报关单》一式四份;(2)过境货物运输单据;(3)其他有关单证(发票、装箱清单等)。过境货物出境时,经营人应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并递交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和海关所需单证。过境货物经进境地海关审核无讹后,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并将两份《过境货物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做关封后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连同上述运单一并交经营人带交出境地海关。

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属海关监管货物,应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或更换标记。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货物禁止过境:(1)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2)各种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及军需品(通过军事途经运输的除外);(3)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4)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与物品。过境货物经出境地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关封或货物无讹后,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放行章,在海关监管下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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