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贸易项下进出口货物的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36页(789字)

补偿贸易系指由外国厂商提供或者利用国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和设备,由我方企业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的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信贷本息的交易方式。

海关对此类货物的监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补偿贸易业务登记。经营单位在合同批准生效后持下列证件向主管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①县以上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②对外签订的正式合同副本;③审批机关所发的合同备案证明书。海关审核后,发给《登记手册》,以备监管。(2)报关。补偿贸易项下货物进出口时,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持凭《登记手册》和填写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向海关申报,并交验货物的发票、装箱单等单证。(3)关税优惠待遇。

进口下列货物可享受免税优惠:①补偿贸易项下生产产品所必需的机器设备、品质检验仪器、安全和防治污染设备;②在厂(矿)区内使用的装卸设备、铲车;③合理数量的用于安装、加固机器设备的材料;④外商提供的用于加工返销产品的料、件;⑤经批准的其他生产用车。(4)补偿贸易合同执行完毕之后,继续出口的产品和上述出口收汇购进的设备和其他物资,不能享受补偿贸易的优惠待遇,而需按一般出、进口货物办理手续。

(5)补偿贸易产品转销他人的规定:①原则上补偿贸易须用引进的技术、设备所生产的产品返销给提供技术设备的外商,进行直接补偿。如外商对返销产品处置确有难处,负有返销责任的外商可找代销人,或在签订合同时具体规定转售给双方指定的第三方。

中方不得自行销售给第三方或代外商销售。但属于全国统一经营的、有出口配额的和应申领出口许可证的产品项目,应事先报外经贸部审批。

补偿贸易项下进口的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偿还完毕止,属于海关监管货物,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或提取移作它用。如因故需变卖处理,要经主管部门许可并报经海关批准,海关凭许可证并补征关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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