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服务进口物资的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39页(414字)

海关对维修服务机构为维修业务而进口的零配件、材料所实施的监督、检查、核销和办理有关手续的行为。

这类监管的管理规定包括:(1)设立维修服务机构应经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并向主管海关备案;(2)进口的维修零配件属代销商品,应存放在经海关核准的保税仓库内,按照海关要求建立专门的进、销、存等帐册,定期报海关核销。维修服务物进口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程序包括:(1)进口物资属于国家限制的商品,应向海关递交进口许可证;(2)一般机械、仪器、搬运工具、各种材料、备件及办公用品等,海关按一般进口货物验放;(3)按照规定,对使用后的零配件、材料,每月集中向海关申报一次。维修机构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两份,向海关说明情况,供海关核销,并交纳进口关税和产品税。

外商提供进口的维修设备、工具、办公用品、装修材料、车辆等应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如不能如期复运出境的,应照章纳税。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