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常驻人员进出境物品的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44页(349字)

这里所说的常驻人员是指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外国民间经济贸易团体、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记者、合资和独资企业常驻以及其他常驻人员。

常驻人员取得长期居留证后,可持居留证、本人身份证件和入境时经海关签章的“旅客行李申报单”,向所在地海关提出进口自用物品的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后,进口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免税进口。

超出免税范围的物品,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准予征税进口,常驻人员进口的自用物品和机动交通工具,只限自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私自出售。

如需出售,应经海关核准,并补交关税和其他有关进口税。违反规定的按有关法规处理。对属于海关禁止进出口的,应予以扣留;对中国政治、文化、道德、卫生有害的物品,予以扣留,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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