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完税价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52页(652字)

海关为征收应税进口货物的关税而确定的计算税款的一种价格标准。

进口货物一般以海关依法审定的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在成交价格难于确定时,应依次根据下列价格予以确定:(1)从该项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2)从该项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3)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公开的成交价格;(4)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其他税费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

上述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及利润在综合计算中占完税价格的20%。计算完税价格的公式为:完税价格=国内批发价/1+进口优惠税率+20%。

如果该项进口货物在进口环节应予征收产品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公式内统称为代征税)时,则计算完税价格的公式为:完税价格=国内批发价格/1+进口优惠税率+(1+关税率/1一代征税率)×代征税率+20%。有下述情形之一者,海关有权不接受进口人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按有关规定确定有关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境内其他单位进口的大量成交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价格,而又不能提供合法证据和正当理由的;(2)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掌握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国际市场公开成交货物的价格,而又不能提供合法证据和正当理由的;(3)申报价格经海关认定受买卖双方的特殊经济关系、特殊条件或特殊安排影响形成时,有权不接受申报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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