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税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54页(1370字)

亦称“海关税则”,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的国家立法程序制订和公布实施的,对进出口的应税和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

关税税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国家实施该税则的法令,即该税则的实施细则以及使用税则的有关说明;(2)税则的归类总规则,即说明该税则中商品归类的原则;(3)各类、章和税目的注释,说明它们各自所应包括和不应包括的商品以及对一些商品的形态、功能、用途等方面的说明;(4)税目表,包括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栏两大部分。商品分类目录将种类繁多的商品加以综合,或按照商品的不同生产部类,或按照商品的自然属性、功能与用途等把商品分为不同的类,类以下分章,章以下分税目,税目以下再分子目(如必要),并且将每项商品按顺序编项目号,即税号。税率栏则按商品分类目录的顺序,逐项列出商品各自的税率,有的列一栏税率,有的列出两栏或两栏以上的税率。

关税税则按其税率栏的栏目不同可分为单一税则(Single Tariff System)和复式税则(Muluple Tariff System)。

单一税则是指税则中只设有一栏税率的税则,即每一个税目只列有一个税率,对来自任何国家的同种商品一律适用。复式税则是指设有两栏或两栏以上的税率的税则,即一个税目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率,对来自不同国家的同种商品,根据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税率。

关税税则从一国订立其国内税则时是否与他国协商来分,可分为自主税则和协定税则。自主税则(Autonomous of General Tariff System)又称国定税则,是由一国政府自主制订的税则,制订时无需与别国协商,也不受对外条约的约束。这种税则可进一步分为自主单一税则(Autonomous Single Tariff System)和最高最低税则(Maximum and Minimum Tariff System)。协定税则(Conventional Tariff System)是指一国在制订或修改税则时要与他国协商、谈判或受对外条约约束的税则。协定税则可分为自主协定税则和不自主协定税则两种。自主协定税则(Autonomous and Conventional Tariff System)是既有固定税率又有协定税率的税则,一般都采用复式税则方式,其中税率较高的一栏是本国政府自行制订的税率,称为法定税率;另一栏为协定税率,是协定各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对各方贸易有利害关系的若干税目进行协商、谈判而制订出来的较低税率。

在协定税率栏中只列入经过协商的税率,未经协商的税目可以暂时留空,以便日后补充。一般情况下,协定税率制定后,其他国家可根据新签定的有关最惠国条款或互惠原则享受同等待遇,不自主协定税则(Non-Autonomous Conventional Tariff System)又称片面协定税则(Unilateral Conventional Tariff System),是指在制定协定税率时,强国通过武力或措施迫使弱国接受对从强国进口的货物使用最低的优惠税率,而弱国不能从强国获得对等优惠待遇的税则。这种税则是历史上强国侵略压迫弱小国家的产物,协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平等的,税则中的税率是由一国强迫另一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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