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退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59页(252字)

因某种原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纳税后一年内发现多缴纳税款而经海关核实并由海关退还多征部分税款,或因海关在规定期限内发现少征或漏征的税款而向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补征税款的做法。

退税有三种情况:(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出现,经海关审查认可的;(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的,海关可在3年内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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