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70页(282字)

“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对称。

信用证的一种。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有权随时撤销,不必征得出口方(受益人)同意的信用证。

证上应注明“可撤销”字样,以资识别。可撤销信用证在被撤销之前,开证银行仍要承担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被撤销时,开证行应通知通知行。若通知行在接到撤销通知前,已经议付了出口方的汇票、单据,开证行仍应负责偿付。

可撤销信用证的开证行可不经受益人同意,随时修改信用证条款,但必须将修改内容通知受益人。由于开证银行对可撤销信用证享有片面修改或随时撤销的权利,对受益人的利益缺乏保障,在国际贸易中极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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