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336页(208字)

汇票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其背书人、出票人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

持票人可不依背书次序先后对债务人中任何一人行使追索权。被追索者清偿票款后,取得持票人权利,可再向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对付款人提示承兑或付款,将拒付事实通知其前手,后者再通知其前手,直至出票人,请求公证人作成拒绝证书。持票人或背书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其追索权,否则将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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