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340页(332字)

票据的当事人。

占有票据并可行使其权利的人。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或其他关系人要求履行票据所规定的义务。有单纯持票人、付对价持票人及正当持票人之分。

单纯持票人指一切占有票据的人,不论如何取得票据均属之。

付对价持票人指取得票据时付过对价,或虽未付对价(而赠与)但其前手是首付对价的持票人。它的票据权利不优于其前手。

如其前手在票据权利方面有缺陷,则其票据权利也因之丧失。正当持票人,也称善意持票人,指善意地付了对价,取得票面完整、合格、不过期的票据人,未发现该票据曾经拒付,也未发现其前手在票据权利方面有任何缺陷。

正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优于其前手,不因后者在票据权利方面有缺陷而受影响,可向票据所有责任方要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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