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有限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386页(415字)

又称股份不公开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连带有限责任的公司,属于资合公司。这种公司一般是中小型企业,但数量上远远超过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许多国家都对该种公司最高股东人数有限制,因而股东常是亲朋好友,关系较为密切。

公司不发行股票,股东出资入股后,得到一张股份证明书。

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若要转让,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并且,若原股份持有人死亡,其财产继承人也要等其他股东表示不愿购买时才能继承该股份。股东一般作为公司雇员直接参加公司经营管理。这种公司的帐目不公开。

公司破产清理时,对公司所负债务,股东只以其投入公司的金额为限,不得连带股东自己的财产。

早期的福特汽车公司即属此类,其股东以福特家族为限,不公开买卖股票。不过近年来该公司已将福特基金所持有的股票予以公开。这种公司难以筹措大额资金以扩大规模,竞争力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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