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外方的投资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26页(326字)

亦称合资企业外方的政治风险保险,各国政府或保险公司对其国内合资企业中外方的投资由于受战争、暴动等政治因素的影响而遭受的损失保证进行赔偿。

我国从1979年起,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专门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投资办理保险业务。保险的具体规定主要有:(1)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投资,由于下列原因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以不超过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政府有关部门汇兑限制,使被保险人不能将按投资合同规定应属被保险人所有并可汇出的汇款汇出。(2)除外责任。(3)赔款处理。(4)补偿及追偿款项处理。(5)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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