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许可证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25页(318字)

我国政府为鼓励外商来华投资、加强外贸管理而对中外合资企业产品的进出口所实行的许可证办法。

具体的规定为:中外合资企业在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燃料和辅助材料,凡属国家规定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每年编制一次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外方合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可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合同向海关申报,经海关验实后放行出关,而不需要申请进口许可证;如果进口的物资超出了合同规定的范围,若是国家规定需领取进口许可证的,须另行申领许可证。合资企业出口产品,凡属国家规定需领取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可按本企业的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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