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创造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45页(422字)

也称为先进性(Inventivness)或非显而易见性(Nonobriousness),是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成果与已知技术相比较,在技术特征、技术效果、技术性能等方面超过了已知技术的技术水平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实质性特点。

它是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具有专利性的一项重要标志。各国对创造性的规定有所不同,我国专利法对创造性的规定是: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与已知技术相比应具有本质的区别。

发明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新技术,它不是已知技术的简单重复,也不是在已知技术的基础上逻辑推理的结果。

它所体现的技术思想,技术解决方案必须使某一领域的技术发生质的飞跃,向人们提供新的技术手段,才认为发明具有创造性。所谓进步性是指发明所具有的技术特征、技术效果确实比已知技术前进了一步,即认为具有显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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