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伤致残或死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39页(241字)

劳务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因工致残或死亡时,对方要负责办理一切善后事宜,并承担一切有关费用。

此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伤残人员生活额外补贴费和死亡人员家属抚恤金。因工致残不能继续工作时,作适当医疗处置或经一段治疗后,我方应主动将其召回,并派相应人员接替,其费用应由对方负担。此外,对我工伤致残人员,最少要支付一个半月的工资。

因工死亡人员的尸体,根据家属的要求或当地处置,或运回国内,有关处置或运回的一切费用应由对方负担。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