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42页(381字)

亦称“融资租赁”、“完全付清租赁”。

设备租赁的基本形式,以融通资金为主要目的。这种租赁方式先由承租人自行到供货人处选择所需的设备,并谈妥规格、价格、交货条件等,然后由出租人按谈妥的条件向供货人购买设备,再签订租赁合同租给承租人使用。典型的金融租赁合同有如下特点:(1)不可撤销。在基本租期内,双方均无权撤销合同。

(2)完全付清。在基本租期内,设备只租给一个用户使用,承租人所支付的全部租金基本上等于出租人购买设备时所投入的全部资金,包括成本、利息和利润。

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后,设备的所有权即转移于承租人。(3)租期较长。

基本租期一般相当于设备的有效寿命。(4)承租人负责设备的选择、保险、保养和维修等;出租人仅负责垫付货款,购进承租人所需的设备,按期出租,以及享有设备的期末残值。

(5)租金分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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