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50页(412字)

在票据上签名从而发生一定票据权利和义务的要式单方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是在事法律行为之一种,是票据法律关系产生的唯一基础。票据行为共有五种:发票、背书(三种票据共有)、保证(三种票据共有或者为汇票半票共有)、承兑、参加承兑(汇票)。

票据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要式性。票据行为均为严格的要式行为,法律对每一种票据行为规定了必要的方式。

(2)抽象性。即票据行为只须具备其抽象的形式即可生效,而不问其实质;(3)文义性。即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上文字记载以外的证据对文字记载作变更。(4)独立性。票据上有多数票据行为时,各个行为都各自独立发生其效力,互不影响。

关于票据行为的要件有两项,即票据能力和意思表示。有关票据能力问题,在原则上依民法的一般规定。有关意思表示问题,在依民法一般规定外,还应根据票据的特殊性质对民法规定加以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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