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50页(364字)

商业企业之一种。

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共同出资,由普通合伙人经营管理的企业。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在性质上具有企业与合伙的双重性质。法国于1807年、英国于1890年、德国于1897年、美国于1916年分别对此类企业作了法律规定。

该类企业的法律特征是:(1)有限合伙人仅得以金钱出资,以实物、技术等出资均不得允许。并且,隐名合伙人一经出资,出资财产所有权即移转于普通合伙人;(2)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仅发生契约上的关系,对外完全不得出面,并且对普通合伙人的债务及第三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3)普通合伙人自行经营企业;(4)有限合伙人对营业事宜有监督权,例如:查阅帐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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