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51页(367字)

“债务”的对称。

在债的关系中,一方(债权人)可以要求他方(债务人)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具有下列特征:(1)债权为相对权。即债权人仅能对特定的义务人主张其权利。(2)债权为请求权。即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3)债权无排他性。

即在同一客体上可以成立两个以上的合同债权,二者并不相互排斥。(4)债权无追及权。

即标的物在转移所有权以前转入债务人以外之第三人时,债权人对该第三人无请求返还或赔偿的权利。(5)债权与物权并存时,债权不得优先于物权。

(6)债权不得永久存在。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期限届满,权利消灭,因此,债权依其性质不得永久存在。

(7)债权的转让必须经债务人同意。债权为相对权,其权利仅对相对人存在,因此,债权之转让必须经债务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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