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50页(371字)

持票人依票据所赋予的可以对票据行为的关系人行使的权利。

票据权利之产生需要两个条件:票据债务人必须有合法的票据行为和债权人必须合法取得票据。票据权利之取得途径主要有:从发票人取得,从持有票据的人受让票据取得及其他依法取得。

票据权利的内容主要有:(1)票据金额支付请求权;(2)追索权;(3)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权利具有下述法律特征:(1)票据权利是金钱债权,是持票人请求支付一定数额之货币的权利;(2)票据权利具有固定性、单一性;(3)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不可分离,丧失票据的票据权利人,除依法院的除权判决外,不得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因清偿、抵销、更改、免除、提存等而消灭。此外,票据权利还可因超过票据消灭时效期间、因票据被毁灭、因票据涂销、因法院的除权判决及因其他法定事由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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