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56页(451字)

商业术语中又称接受。

受要约人同意按照要约的全部条件缔结契约关系的意思表示。承诺在法律上的效力在于,要约一经为受要约人承诺,契约即告成立。承诺是订立契约的重要步骤。

可以用电话、口头书信或电报等方式为之。通常,一项有效的承诺须符合下列要件:(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即承诺人应为受要约人。

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构成承诺,契约也不因此而得以成立。(2)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一致。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按照要约的全部条件与要约人缔结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承诺之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变更,在法律上即不构成承诺。(3)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如果要约规定了有效期或承诺期,承诺应在该有效期间内作出,方可构成有效之承诺。

关于承诺的撤回,通常在要约人收到承诺之前,受要约人有权撤回承诺。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先于承诺到达,或与承诺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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