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
书籍: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61页(360字)
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义务的通知。
催告是大陆法系债法上的一项独特制度。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债务之履行期的情形下,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作出催告,此后,如果债务人仍不依约定履行合同则承担迟延履约的责任。如法国法规定,债务人的迟延责任,须在其接到催告或其他类似证书后才能成立。德国法规定,债务后在清偿期届至后经债权人催告而仍不为给付的,债务人自受催告时起承担迟延责任。关于催告的作用,一般认为有三方面:(1)催告一经作出,合同不履行风险即由违约一方承担;(2)债权人有权就不履行合同向法院请求法律上的救济;(3)催告一经送达债务人,即开始计算损害赔偿及利息。关于催告的方式,法国法认为催告必须以书面作成,并由法警送达债务人。
德国法则认为书面方式或口头方式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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