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仲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71页(345字)

仲裁之一种。

对海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所发生的争议进行的仲裁。海事仲裁机构仲裁海事案件的根据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所签定的提请海事仲裁机构仲裁的书面协议。海事仲裁的受理范围是:(1)关于海上船舶互相救助、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互相救助的报酬的争议;(2)关于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碰撞或者海上船舶损坏港口建筑物或设备所发生的争议;(3)关于海上船舶租赁业务、海上船舶代理业务和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文件而办理的海上运输业务以及海上保险等所发生的争议。我国于1958年11月2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在中国国际贸促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决定》,设立了专门对海事关系中所发生的争议予以仲裁的海事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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