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72页(382字)

1980年7月23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41次会议通过,同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第34次会议批准。

共20条。本规则仅供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无强制性。当事人双方在选用该规则时,还可经双方当事人约定,排除或改变其中的某项具体规定。关于调解,本规则规定,调解须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

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一方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应当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书面调解通知。如果该通知在发出后30日内或在通知规定的期间内,没有得到答复,即应视为对方拒绝调解。

调解员一般为1名,当事人亦可约定由2名或3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并且,当事人还可请求有关机构或人员协助选定1名或数名调解员。此外,本规则还就调解前的准备工作、调解的进行、调解员与当事人会晤商谈、调解建议的提出、协议书的制作,以及调解费用的负担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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