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72页(330字)

1976年4月26日联合国第31次大会正式通过,共31节,41条。

本规则对各国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仅供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以书面方式约定适用。关于仲裁庭组成,本规则规定,仲裁员人数为1人或3人。当事人事先如无约定,事后不同意由1人进行仲裁的,则应任命3名仲裁员。

关于仲裁程序,其规定,仲裁庭有权按照它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但必须对各方当事人给以公平待遇,并使他们有充分机会陈述案情。

关于仲裁裁决,在3名仲裁员裁决的情形,裁决应由多数作出。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性质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

仲裁庭只有在双方当事人明白授权,并在适用于为仲裁程序的法律所许可的情况下,方可按照友谊仲裁的方式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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