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手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05页(501字)

更改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按照组织手续办理。

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必须由县和县以上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审议,报党委审批。凡省、市、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1937年7月6日以前的,应由省、市、自治区党委审批;凡地(市)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1945年9月2日以前的,应由地(市)委审批;凡中央管理的干部(含已离休干部)和更改到1927年7月31日以前的,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审批;中共中央、国家机关的正司局长(含已离休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更改到1937年7月6日以前的,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审批。

干部要求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如实向组织提出理由和证明人,听从组织审定,本人不得自行变更,也不得擅自索要证明材料。个人出具证明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并有组织、人事部门签署的意见,方为有效。

确定和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对于干部提出的要求,既要防止不认真负责研究,敷衍应付,轻率否定的态度,也要防止不按规定办事,无原则迎合个人意愿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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