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贸促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72页(399字)

我国常设仲裁机构之一。

该仲裁委员会之前身系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而于1956年成立的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1980年2月26日根据国务院通知,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称“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在性质上属民间机构。

组成人员为15人至20人。其受理争议的范围主要有:(1)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中,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业务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2)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来华投资设厂、中外银行相互信贷等对外经济合作方面发生的争议。其仲裁争议坚持的原则是:(1)独立自主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适当参照国际惯例的原则。其仲裁争议案件的特点是:(1)仲裁和调解相结合。先调解,后仲裁。(2)广泛听取与案件有关的各方当事人意见,以事实为根据,重视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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