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所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76页(409字)

跨国纳税人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和其他国际事务的收入。

根据征税对象性质大致分为四类:(1)跨国一般经常性所得,即跨国纳税人在通常情况下可以恒久取得的跨国收入,一般包括跨国自然人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租赁费,以及跨国法人从事于农业、工业、商业、矿业、交通运输业和其他服务业等所取得的收益;(2)跨国超额所得,即跨国纳税人在特殊情况下所取得的超过了一般标准的跨国收入,例如利用战争所造成的特殊条件获取比和平时期更多的收益;(3)跨国资本利得,即跨国纳税人通过出售资本项目所获取的收益。例如销售房屋、机器设备、股票、债券、商标、专利权等动产、不动产以及无形资产在内的项目所得,减除购入价格以后的净收入;(4)跨国其他所得,这是上述三类跨国所得以外的某些非经常和非正常的跨国所得,诸如跨国负债豁免、跨国非独立劳动者的一次性补助所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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