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80页(499字)

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多数国家都基本上遵守或实行的税收规范、准则、一般包括:(1)税收独立原则。

指一个主权国家按照自己国家的意愿独立自主地制定并实行征税法规,并据以完成征税活动;(2)税收优惠原则。主要包括:降低税率,减免税负,给予补贴或奖励,允许加速折旧,实行亏损结转,放宽关税限制,实行退税制度,等等;(3)税收互惠原则。指经济交往的国家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给以对等待遇,其主要表现在各国之间的税收抵免、关税互惠、税收情报交换方面;(4)国民待遇原则。指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国民享有相同的权力和承担相同的义务,即无歧视、无差别待遇。

主要包括: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设立的常设机构,其实际税负一般不应高于东道国居民在同样条件下所承担的税负;被非东道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在东道国应承担与东道国企业相同的税收负担;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款项,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本国居民的一样,准予作为费用扣除;对来本国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不分国别、不分民族,在相同条件下应享受同国民一样的税收负担、同等的优惠条件以及相同的限制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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