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税收抵免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83页(377字)

避免所得重复课税所采取的措施之一。

其做法是,对纳税人来自国内外的全部所得额,先按规定税率汇总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然后再减去国外已纳所得税额,其余额即为实际应纳的所得税额。抵免法的抵免范围限于以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一般财产价值为课税对象课征的各种税,其中以对跨国所得的课税抵免为主,例如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各种分类所得税、战时利得税、超额利得税、资本利得税以及代替所得税的税收。

除此之外,一般不能抵免。根据纳税人跨国经营组织形式和税收交纳形式的不同,税收抵免一般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前者又可分为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两种。因抵免额是以各居住国法律为依据的,不能超过按居住国法律规定的税率所计算的应纳税额,所以世界各国多采用限额抵免,以避免居住国税收利益因超额抵免外国税收而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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