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税收间接抵免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84页(408字)

适用于不同经济实体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方法。

居住国母公司与其在国外的子公司并不是同一经济实体,而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子公司从自己居住国所取得的所得分属母公司和其他投资者所有,因而居住国母公司不能把外国子公司的全部所得并入自己的全部所得内;母公司居住国政府也不会同意母公司把子公司在国外交纳的所得税,全部从母公司应向本国政府交纳的所得税额中予以直接抵免。母公司所能抵免的,只是按照它取得的股息占外国子公司税后所得的比例,所推算出的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款。

其计算公式是:母公司应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额=外国子公司全部所得税×母公司所获股息/外国子公司税后全部所得。由于跨国母子公司关系可以无限制地纵向延伸和横向拓展,导致间接抵免的扩大化。

为此,各国往往都要通过国内法或在与其他国家所签协定中附加某些约束性条款,以严格规定享受间接抵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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