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税收直接抵免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83页(373字)

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方法。

总公司与其在国外的分公司在法律上同属一个法人和同一纳税人,分公司在国外所纳的所得税款视同总公司所纳税款,居住国政府允许总公司将其分公司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款,从总公司应向本国缴纳的税款总额中予以扣除。其计算公式为:纳税人的居住国(国籍国)应课税额=纳税人的世界范围应税所得或应税财产价值×居住国(国籍国)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税率-已在国外缴纳税款。直接抵免通常分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两种。全额抵免是居住国政府将居民的国内、国外所得汇总计算,允许居民将其向外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在向本国缴纳的所得税中全部扣除。限额抵免是对纳税人国外所得的已纳税款,只准按居住国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的限额内予以抵免,它又分为普通抵免和补足差额抵免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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