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税收抵免限额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85页(307字)

居住国允许跨国纳税人将其在非居住国已纳税款冲抵本国应纳税款的最高限度。

因无限制抵免外国税收受到损失,各国大都以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作为允许外国税收抵免的最高限度。在此限度内,跨国纳税人在国外已缴纳税款可全额抵免;超过此限度,则只能按此限度抵免。

具体说来,当外国所得税率高于本国所得税率时,税收抵免额不得超过国外所得额按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当外国所得税率低于本国所得税率时,居住国政府只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已纳税额实行抵免,国外所得已纳税额低于按本国税率计算的税额,差额部分要如数上缴居住国政府。抵免限额的计算包括分国限额、综合限额、专项限额三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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