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89页(825字)

亦称“联属企业”,资本股权和财务关系相互关联达到一定程度,需要在国际税收上加以规范的企业。

关联企业受同一集团利益支配,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可人为提高或降低,费用和收入分配不必合理,而以整个集团的利益得失处理其日常交易和其他经济往来。根据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的规定,只要缔约国一方的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同一个自然人、法人或团体,直接或间接参与双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就可认定具有这样性质的两方企业为关联企业。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以控制有选举权或决定权的股份比例作为判定关联企业的具体标准。例如美国规定,国内母公司拥有国外子公司股权超过50%的为关联企业;日本规定,国内母公司拥有国外子公司股权超过25%的为关联企业。由于关联企业可以在国际间转移应税所得以图避税,因而各国均对关联企业作出种种限制,以防止和纠正对国际收入和费用的不合理分配,避免税收权益流失。【招牌公司】(Signboard Company) 仅在所在国完成必要的注册登记手续,拥有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的“文件”公司。

招牌公司是典型的避税港公司,它往往只有一个信箱和一常务董事,其商业、制造、管理等活动均在别处进行。目的是以招牌公司为基地,将大量在其他地方经营的收入转到避税港公司,以逃避或减少纳税。

其做法有:(1)将招牌公司作为虚假的中转销售公司,通过虚假中转和转让定价,将其他地方公司利润转到招牌公司帐面;(2)将招牌公司作为信托公司,所信托的资产实际在其他地方,资产信托人与受益人也非避税港居民,但信托资产经营所得却归在招牌公司名下;(3)将招牌公司作为收付代理,收取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劳务费用及货款,而款项的借出、许可证发放、劳务提供及货物出售实际均在别处,从而将收入转到招牌公司名下。

有时,跨国纳税人为利用某些税收协定中所提供的特别利益,也可能在高税国或地区设立招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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