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4号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00页(346字)

颁布于1976年10月《折旧的会计处理》。

主要规定:(1)需折旧的资产,折旧额应在该资产的使用年限内,按规定的方法分配到每个会计期间。(2)如客观条件不变,各会计期间所用的折旧计算法也应一致。如在某一会计期间,改变所用折旧法,应说明原因,并用数字反映影响。(3)折旧资产的使用年限,应根据预计的有形磨损、报废和法律对该类资产的使用或其他限制性因素,统筹考虑后确定。

(4)主要项目或主要类别应计折旧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如与以前所作预计有重大不同,应对本期和以后各期的折旧率加以调整,并在作出调整的当期说明其影响。(5)主要类别应计折旧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年限或折旧率、本期分摊的折旧额、应计折旧资产总额及累计额均应在财务报表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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