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8号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00页(455字)

颁布于1978年2月《异常项目、前期项目和会计政策的改变》。

主要规定:(1)企业由本期正常业务所得的收入,应计入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如亏损,计入亏损总额。企业异常项目(即正常业务以外的事项或交易)的收入,也应计入企业的利润总额,并在利润表中每一异常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分别列明。

(2)由于会计方针改变,引起财务报表中前期项目改变或金额调整,均应随之调整本期报表期初结转损益,并修订上期相应的资料,也可把前期损益与本期损益并列,总之要有利于报告期数字的比较研究。

(3)企业会计方针的制定,要以政府法令及会计准则单位的要求为根据。也要有利于使财务报表更切实际地说明问题。

如会计方针的改变,对本期及以后各期发生重大影响时,应申述变动理由,并列举数字说明。(4)会计预计(如坏帐备抵、存货陈旧跌价、应计折旧资产的使用年限)发生变动。

可以在受其影响的各会计期间,计入企业正常业务收益。会计预计的变动如发生重大影响时,也应在受其影响各会计期间,列举数字,一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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