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9号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01页(557字)

颁布于1978年7月《研究和发展活动的会计处理》。

主要规定:(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包括有关人员工资、材料消耗和劳务费用、折旧费用、间接费用、专利权摊销等其他费用。(2)研究和开发费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成本。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项目开发费用也可以待摊:①产品或工艺定义明确、所负担的费用能明显的加以区分;②产品或工艺已作可行性论证;③企业管理部门已打算生产、销售或使用该种产品或工艺;④该产品或工艺可显着看出将有市场,如不对外出售在企业内部,也能证明是有用的;⑤有充足的资源,或可预期有资源借以完成研制项目和销售该产品或工艺。(3)分期摊销开发费用的会计方针一经施行,应适用于所有符合上列条件的开发项目。

(4)如果一个项目的费用需要分期摊销,应按该产品或工艺的销售量或使用量的大小进行,也可按预定的销售量或使用量进行分摊。(5)一旦失去允许待摊的条件,尚未摊销的费用余额,应一次转入当期费用;如虽然符合待摊条件,但预计将超过未来收入,超出部分,也应转入当期费用。

(6)开发费一经转销,即使转销原因消除,也可有再次冲转还原。(7)作为费用支出的研究和开发总成本(包括已摊入成本的待摊开发费),尚未摊入成本的待摊费用余额及摊销的方法也应在财务报表中反映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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