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16号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04页(882字)

颁布于1982年3月《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主要规定:(1)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固定资产项目应包括:①所有用于生产、供应商品或劳务、向他人出租、进行行政管理的有形固定资产以及用于维修这些资产的固定资产。②为了替换使用而购置或建造的有形固定资产。③并非用来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出售的有形固定资产。符合上述条件的财产租赁权,在某种条件下也可包括在固定资产之内,金额较小的工具、模具可以合并计算,也可作费用处理。

(2)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按历史成本记帐,也可以按重估价值入帐。(3)在按历史成本记帐时,会计处理规定如下:①购入固定资产成本应包括买价及使该项固定资产能投入使用的各种直接支出。

②自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包括各项资产的直接支出和应分摊的一般工程费用。③换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为公正价值,或为换出资产的帐面净值,并加减以现金收付的或其他方式结算的差额。

④为改进现有固定资产的性能,使其未来收益增加而支出的费用,可以调增该项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⑤毁损的固定资产和停止使用等待清理的固定资产,应将其帐面净值调减到可以回收的金额,其差额应在收益中列支,等待清理的固定资产应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反映。⑥处于清理中的固定资产,或企业不再能从其使用和清理中获益的固定资产,在财务报表上应从固定资产的价值中减除。⑦固定资产报废或清理中发生的损益,应在利润表中予以反映。

(4)按重估价值记帐时,会计清理规定如下:①固定资产的重新估值,应按类或选项重估。如选项,应予以说明。②重新估价时,累计折旧不能转作收益。③如增加帐面净值,应以“重估价盈余”列作股东权益。

当这一增值与过去重估价时已列入收益的减值有关,并且低于该项减值,则可以转作收益。如减少帐面净值,应直接在收益中列支,当这一减值与过去重估价时已转入重估价盈余的增值有关,并且该项增值尚未冲转,则可按该项增值的额度冲减。

④重估价固定资产,因改进、毁损、停止作用、等待清理和正在进行清理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历史成本所采用的方法相同。清理净收入与帐面净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损益处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