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20号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07页(366字)

颁布于1983年4月《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及政府援助的应公布事项》。

主要规定:(1)政府补助是指以转移资源的形式换取企业按某些条件进行经营活动。包括按公平价值计算的非货币性补助。应在企业将遵守有关条件,和能获得补助时确认。

不应记作股东权益的增加,而应作为有关支出的补偿。

并作为在递延收益反映在资产负债中,并从有关的资产价值中扣除。(2)政府补助如为补偿企业的支出或损失,或为在财务上支持企业,则应作应收款项,列入当期损益。

(3)政府补助需偿还时,修正会计预计。如涉及收益,应首先冲减未摊递延收益,超过递延收益,或不存在递延收益的偿还额,直接在收益中列支。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偿还款项应调增该资产的帐面价值;或调减递延收益余额。

偿还政府补助,应补提的折旧,直接从收益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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