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19号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06页(639字)

颁布于1983年1月《雇主财务报表中退休金的会计处理》。

主要规定:(1)企业应采用应计退休金估价法(即根据职工已经提供的劳务按人寿保险统计方法进行估价)。或采用计划退休金估价法(根据职工已经提供和将要提供的劳务按人寿保险统计方法估价)。前后一致计算确定职工的退休金费用;不应采用付现法(仅以职工退休时或退休后支付一笔现金作为退休金费用)。也不应采用退休筹款法(在职工退休时,把预计的退休金列作费用)。根据退休金计划,企业为参加计划的职工提供服务所支付的当期费用,应在这部分职工以后工作年限内从企业收益中列支。前期服务费(即企业按照人寿保险统计方法,为职工在企业采纳、改进某项退休金计划之前,或在职工达到退休金计划规定基本服务要求之前所提供服务、计算确定的退休金费用)。

根据计划与实际之间的差额对退休金费用所作调整,以及由于人寿保险预定条件变化的影响,应在发生时冲减收益或转作收益。也可在职工今后工作年限内有规则地分摊。人寿保险方法的改变,如影响本期或以后各期收益,应按国际会计准则8号进行会计处理并在财务报表中反映。

(2)退休金应在同期收益中提存,提存基金中如含有前期服务费用,应按前期规定处理。

(3)增加退休金,应列支当期收益。(4)增加退休金如为企业的持续义务,这一费用应按其“现值”,在承担义务的当期收益中列支。

(5)退休金计划终止,或可能终止时,尚未按原计划列支的费用,又未转入另一计划,应立即从收益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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