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18号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06页(303字)

颁布于1982年12月《收入实现的标准》。

主要规定:(1)销货收入。应以所有重要手续已办妥,货物的所有权已自卖方转移给买方。卖方不再凭借所有权对之管理或控制。

售价、成本和销售退回的条件也已基本确认,此时可认为收入的实现。

(2)劳务收入,应区别完成合同法和完工百分比法两种情况,但都应以所提供的劳务将获致的收入和已发生的成本基本明确时,则可认为收入实现。(3)利息收入,应根据尚未收回的本金及既定利率,按时间确定。(4)使用费收入。根据有关协议条款,并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5)不按收益法处理的投资股利收入,以股东取得收款权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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