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17号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05页(840字)

颁布于1982年9月《租赁会计处理》。

主要规定:(1)承租人财务报表中对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①在融资租赁时,承租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反映租入资产和租赁负债。其金额应等于租赁开始之日租入资产的公正价值减去出租人应收的各种补助金和减免税款后的净额,或在低于该净额的情况下,等于租赁最低付款额的现值。租金应分别作为财务费用列支和帐面负债余额的减少。租赁期内各会计期间所分摊的财务费用,按各期负债余额和固定利率计算,也可采用某种近似方法计算。租入固定资产应计算折旧费用,所采用的折旧政策应与承租人的自有资产一致。

租入资产的所有权,租赁期满不能肯定转归承租人时,租入资产应在租赁期限和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限内提足折旧。②在经营租赁的情况下,本期租金支出应在收益中列支。

(2)出租人财务报表中对租赁的会计处理。①在融资租赁时,租出固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应收款项。其金额等于该项租赁业务中的投资净额。财务收益,是指尚未收回的投资净额(也可是现金净额)并按规定的回收率计算。

制造厂或经销商人出租人,应按企业在直接销售中通常遵循的政策,将销售损益包括在租赁收益之中。销售利润应限于采用商业利率所能得到的利润。期初直接费(谈判签约时支出的手续费、律师费等)应在租赁开始时从收益中列支。

②租出固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仍列入固定资产。

(3)资产售出后再租回的会计处理方法。①如属融资租赁,销售收入高于资产帐面价值的数额,不应在卖主兼承租人的财务报表中立即列作收益,而应作递延收益,在整个租赁期内分摊。

②如属经营租赁,而且交易是按公平价值达成的,任何损益都应本期入帐。如售价低于公平价值,其损益也应本期入帐,如可用今后低于市价租金弥补的损失,则应作递延损失,并在预定使用期内,按各期支付租金的比例摊销。当售价高于公平价值,超过部分,作递延收益,并在预定使用期内分摊,在交易发生时,如公平价值低于帐面价值,其差额应当作损失,在本期确认入帐。

分享到: